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作者: 编辑:本站
(2017年5月21日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的发展,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心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心协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深圳心协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深圳心协的会员,必须拥护深圳心协的《章程》。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已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心理咨询师;
(二)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精神科医务人员;
(三)已取得心理治疗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心理治疗师;
(四)已取得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婚姻家庭咨询师;
(五)从事心理咨询相关领域教学及研究的教师、专家、学者;
(六)其他深圳心协认为可以入会的人员。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一)依法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实际从事心理咨询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依法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并实际从事心理咨询相关服务活动的社团法人、社会服务机构;
(三)其他深圳心协认为可以入会的机构。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深圳心协会员名义,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二)获得深圳心协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获得深圳心协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四)获得心理咨询师培训相关课件及其相关辅导资料;
(五)参加深圳心协开展的各类活动、论坛、讲座、培训、沙龙、竞赛、评比;
(六)在执业过程中可请求心理督导与协助;
(七)了解深圳心协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八)申请退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深圳心协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深圳心协的相关管理;
(二)遵守深圳心协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深圳心协决议;
(三)积极促进深圳心协事业的发展,自觉维护深圳心协形象;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深圳心协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深圳心协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深圳心协组织活动时,应当按要求佩戴统一的标志;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深圳心协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鼓励单位会员的从业人员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入会资格,但有意愿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可申请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享受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入会的,应提供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遵守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规则;
(二)会员登记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称证书或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六)深圳心协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机构申请入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遵守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规则;
(二)会员登记表;
(三)机构主体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心理咨询”“心理服务”等相关字样);
(四)会员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深圳心协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深圳心协秘书处自收到完整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深圳心协秘书处同意入会申请的,作出《入会通知》。
申请人在收到《入会通知》并缴纳入会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入会通知》、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深圳心协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人或履行相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报告深圳心协秘书处,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经理事会确认。如该单位会员为副会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或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时,由法定代表人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单位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深圳心协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单位会员在深圳心协职务情形时,由法定代表人提请理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一年不参加深圳心协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深圳心协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深圳心协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深圳心协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缴纳。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函告深圳心协秘书处: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深圳心协的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人;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机构组织形式;
(四) 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 单位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心理咨询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心理咨询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心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促进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与心理援助、危机干预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四)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五)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六)为心理咨询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深圳心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深圳心协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深圳心协理事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心协视情节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心理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心理咨询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严重违反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心理咨询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深圳心协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相关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
(七)其他深圳心协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深圳心协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深圳心协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深圳心协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深圳心协担任的职务。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纪律处分的单位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深圳心协组织的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心协组织的培训。
培训课时不计入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深圳心协自律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深圳心协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深圳心协申请复议。深圳心协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深圳心协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深圳心协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 深圳心协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一条 深圳心协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心协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深圳心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